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880号
保全申请人:北京化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西楼5层5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财源道1号11室-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化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项908,7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雍鑫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7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化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