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1130号 原告: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楼梓***纸箱厂院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空间公司)与被告北京瑞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雅广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九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九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雅广告公司向六九空间公司支付六九空间公司超付的30万元现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4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4月7日,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瑞雅广告公司为六九空间公司提供了写真、喷绘、印刷等服务,经对账六九空间公司在2021年2月9日前欠付瑞雅广告公司20万元,六九空间公司提出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瑞雅广告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瑞雅广告公司愿意接受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指定其合作伙伴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其接收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方就相关问题签订了《服务费支付协议》。六九空间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将商业承兑汇票按合同约定背书交付给嘉恒广泰公司,并告知瑞雅广告公司,但瑞雅广告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2021年2月10日前向六九空间公司支付应退还的20万元超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 瑞雅广告公司答辩称:六九空间公司长期拖欠瑞雅广告公司广告制作费,瑞雅广告公司拖欠XX公司100多万元工程款,六九空间公司提出以汇票支付拖欠瑞雅广告公司款项,瑞雅广告公司表示同意,并与六九空间公司、XX公司签订了《服务费支付协议》。***广告公司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没有兑付能力。出票人是XX公司的旗下公司,XX公司相关案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廊坊中院集中进行审理。六九空间公司对出票人无承兑能力是明知的,还是以该汇票支付欠款,是欺诈行为。现瑞雅广告公司已另案起诉六九空间公司拖欠广告费用。综上,不同意六九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9日,瑞雅广告公司(甲方)与六九空间公司(乙方)、XX公司(丙方)签订《服务费支付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写真、喷绘、印刷等产品和服务,现乙方应付甲方20万元服务费;乙方现持有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114603011520201125777947740(以下简称涉案汇票),出票人为固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限为2021年11月24日;甲方同意乙方以涉案汇票抵偿其应付服务费,其中20万元作为上述已结算服务费,10万元作为乙方预付服务费,待甲乙双方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另外20万元由甲方于收到涉案汇票之日起1日内以现金形式转账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丙方作为涉案汇票的代收人,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丙方,即视为甲方收到了上述涉案汇票,乙方完成了相应支付义务;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乙方20万元的,自约定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每日按照0.05%支付违约金。 经查,涉案汇票的出票人为XX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4日。后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北京市XX公司1,于2021年1月26日背书转让给北京XX公司2,于2021年2月9日背书转让给六九空间公司。2021年2月9日,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XX公司。 审理中,瑞雅广告公司称在XX公司收到背书转让的涉案汇票后大约两三天的时间,去银行准备承兑,瑞雅广告公司知出票人经营情况恶化无法承兑。六九空间公司称无法核实出票人有无承兑能力,即便出票人无承兑能力,各背书人均有承兑义务。 后六九空间公司同意XX公司将涉案汇票退回。2021年4月8日,涉案汇票重新背书转让给六九空间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六九空间公司与瑞雅广告公司、XX公司签订《服务费支付协议》,确定了六九空间公司欠付瑞雅广告公司服务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其中的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瑞雅广告公司逾期未向六九空间公司返还20万元的情况。根据双方当时所处的债权债务关系,之所以约定上述条款,是为了在六九空间公司超过欠付金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瑞雅广告公司应承担及时退还超付的20万元款项的义务,使六九空间公司免受资金损失。事实上,六九空间公司虽依约背书转让了汇票,但双方又同意背书转让回六九空间公司,六九空间公司并未实际清偿欠款,瑞雅广告公司并未发生超额占有六九空间公司资金的客观事实,因而不具有向六九空间公司返还20万元的付款义务,当然不应给***支付该2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六九空间公司主***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六九空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