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7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鑫晨(**)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晨(**)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内部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原告北京嘉恒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