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4208号
原告: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5号一幢二层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18号中昂朗琴嘉园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标诚和公司)与被告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算余款89334.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北京建标诚和公司与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昂地产(集团)2019-2020年度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北京建标诚和公司作为咨询人接受集团公司的委托,为位于京津冀、广东、广西、重庆、河南、江浙等区域的项目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年9月,北京建标诚和公司按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与被告徐州中昂公司签订《徐州中昂朗琴嘉园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双方就徐州中昂朗琴嘉园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约定。北京建标诚和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咨询服务,北京建标诚和徐州中昂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为314334.4元。截止日前,徐州中昂公司已支付咨询费五笔合计225000元,余款89334.4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服务合同、协议清单、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单、实际完成情况反馈记录、竣工结算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告提供了相应咨询服务,被告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且双方作了竣工结算,足以证明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现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余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余款893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州中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彗
书 记 员 孙 墨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