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64020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实意,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向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97190678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鄂098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552.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552.16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4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