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财保15号
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64020F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实意,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向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97190678U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孝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552.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5月8日,孝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552.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