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高光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智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光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光海,男,汉族,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高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高光海有限公司退还北京建工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履行保证金2,800,000.00元及利息、已完工土方工程费用1,721,551.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764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高光海给付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履行保证金2,800,000.00元及利息、已完工土方工程费用1,721,551.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7646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我院依法划拨(2021)吉0621执保117号案件中保全款15,9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符合限高条件,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