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5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杰。
被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159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现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600万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37××2)存款600万元;
二、如已实际控制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37××2)存款600万元,则解除对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10××61_1)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