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159号
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杰。
被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
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 000 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金额:6 000 000元;保单号:PZDM20221101000000027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 000 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