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028号 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481097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QLY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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