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891号
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481097X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QLY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2022年11月14日,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昌泰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