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2117号 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施工员,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匣,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智立方创新园7楼7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农民工工资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原告吸收合并)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名仕**(一期)项目1#、3#楼外装保温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除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完工验收、结算等事情进行了约定,还约定了如下条款:合同8.7条款,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人工资,如发生乙方聚众讨薪或给甲方造成不利后果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欠付工资的2倍”自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8.20条款乙方承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内容)或从事的事实行为给建设单位及甲方带来任何诉讼/仲裁和纠纷。如因乙方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工程正常进展及交付使用的,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河北常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由实际施工人被告***实际履行劳务分包义务,因被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人员去唐山市开平区信访局等众多政府部门信访闹事,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足额支付了被告***公司工程款。2021年8月11日在政府相关部门见证下原告与被告***、被告***公司签署《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由被告***以及五位劳务工人共同签字捺印确认了《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申请表》,该申请表详细载明了劳务工人姓名、银行卡号以及应发工资金额,原告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代为支付了五位劳务工人工资共计20万元。综上,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导致原告承担代为支付劳务费的情况,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案涉工程未竣工,未验收,工程款项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2、被告***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仅为班组施工人员,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公司代理人***;3、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4、原告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不予认可,***公司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支付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实际施工人为***;2、***公司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并多垫付工人工资14万余元,且***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已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0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名仕**(一期)项目1#、3#楼外装保温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明确载明被告***公司包工包料,那么原告是否与被告进行了工程包工包料的结算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对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明确此事实,故属于事实不明确,可在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