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30楼6门10号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6月9日生,汉族,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匣,女,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30号楼一单元1305室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华府小区8号楼一单元1401室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原审被告: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参党工委二楼西侧第一个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6月9日生,汉族,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不详。 原审被告: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通信大厦B栋1F-2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北12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423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423号之四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抚松***参特色小镇一期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均由双方协商确认。此条款是对解决争议前置程序的约定,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之前没有按照以上约定履行,直接诉讼至抚松县人民法院,属于违约行为。该合同“仲裁或诉讼”项下“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有效,协议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2.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并不是吉林省抚松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况且案涉合同与***不具有关联性,故原审裁定有误,应予以撤销。3.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双方协议管辖约定确定受理案件法院,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方约定的发生争议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不应适用特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应当将案件移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4.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营业地和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上述公司与本案争议事项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诉主体错误。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作为被告,显然是不尊重客观事实,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意见:1.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由抚松县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选择管辖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以及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与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等实质性问题,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内容。3.应对***反复提起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行为进行处罚。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本案4被告存在关联关系。4被告明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同聘请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释明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后,***仍然针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拖延诉讼的主观故意明显。***滥用诉权并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在于拖延或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抚松***参特色小镇建设一期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位于吉林省抚松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抚松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虽然,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等事项,属于实体审理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综上,抚松县人民法院驳回***、抚松科赛综合商贸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人数据有限公司、瑰丽东方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得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淑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