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2509号
原告:高建国,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7261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三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191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高建国与被告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