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娜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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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娜,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商住中心11层A、D、H2、F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尹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任董事长秘书,期间被董事长性侵,致使申请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3日无打卡记录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错误的。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旷工,且打卡记录不是认定员工是否出勤的唯一凭证,被申请人没有出示《当月考勤统计表》,打卡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旷工,申请人不符合因旷工被解除的条件。另外,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违法。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金马威公司提交的确认单及员工手册领取单记载情况,尹娜已知晓《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两次以上旷工3天(含)的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手册》又规定了请假的流程、手续,并规定不到办公室请假及登记手续的属于旷工。尹娜虽主张其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