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宇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1547号
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旁(张官屯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5806512206。
法定代表人:何克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定龙,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6号楼6层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FY2C2C。
法定代表人:陈祖金。
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本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30日向其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侨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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