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宇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079号
原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6号路6层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FY2C2C。
法定代表人:陈祖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9618元,撤诉减半收取9809元,由原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 峰
书 记 员 许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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