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宇恒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89号 原告:***,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6号楼6层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FY2C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以要求确认其与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5438号裁决书。***与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2084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北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13民初20849号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13民初2084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娴 法官助理 章 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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