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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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2443号



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会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和泰嘉园1-2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方长生。




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接的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B地块建设项目监理费66722元、延期支付该笔费用的资金利息5000元、催款律师函费用2000元,合计737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B地块建设项目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被告委托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阶段监理,该项目于2019年1月31日取得项目竣工备案证,按照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第五条第5.5款规定:余下监理费,待质保期满2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不计利息付清(该余额的税务发票在结算监理费时已提交)。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开始已经多次催收剩余款项人民币66722元以支付员工工资,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均以被告的合作方不付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本案诉求诉至法院。




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结算二级审核会签表(区域集团)、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发票及银行回单、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B地块建设项目表(****置业有限公司)、律师函等为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五条第5.5款规定:“余下监理费,待质保期满2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不计利息付清(该余额的税务发票在结算监理费时已提交)”。现上述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监理费66722元,原告提出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由本院依法确认为:以6672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原告超出本院认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律师函费用,属于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672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672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陈钦法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彭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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