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137号 申请人: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9627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锦阳嘉苑3幢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90QN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立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璟润里监管专户,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230000元。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立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璟润里监管专户,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23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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