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49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A602室。
法定代表人:禾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7日,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2019年3月29日,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程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