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1406号
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4号A602室。
法定代表人:禾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泰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3元,退还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太如

人民陪审员程惠波

人民陪审员林凤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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