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11870号
原告: 韩玉英,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 王楠,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承德监狱服刑。
原告: ***,女,193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兼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A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玉英、王楠、***与被告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被告康迪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玉英、王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因“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43050元(10.5年);2、被告支付原告因“员工损失赔偿金”20500元(欠5个月工资);3、被告支付原告因王星利死亡丧葬费72883元(6个月在岗工资);4、被告支付原告因王星利死亡抚恤金41000元(10个月);5、被告支付原告因王星利医疗等各项支出费用25000元(费用25%);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星利是被告公司合同制职工,韩玉英系王星利妻子,王楠系王星利儿子,***系王星利母亲。王星利2010年3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10年零46天,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被告未为王星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2019年10月,王星利工作中生病,2020年4月24日去世。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康迪监理公司辩称,王星利是退休职工。双方签有《离退休员工聘用协议》,双方系聘用关系,原告以劳动关系提出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玉英系王星利妻子,王楠系王星利儿子,***系王星利母亲。
王星利与康迪监理公司签有《离退休员工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王星利从事监理工作。同时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康迪监理公司)为乙方(王星利)购买意外伤害,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乙方(王星利)同意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甲方(康迪监理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王星利2019年10月工作期间生病,2020年4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衰竭,胰腺癌”。
庭审中,原告称,王星利原系河北翼中能源八宝山煤矿职工,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2010年3月16日离开原单位,其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缴纳社保,但无法提供社保情况。康迪监理公司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保险赔偿事宜,原告予以拒绝。
韩玉英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王星利与康迪监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依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京昌劳人仲不字[2021]第2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星利与康迪监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康迪监理公司提供与王星利签订的《离退休员工聘用协议》,证明双方为聘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均不在康迪监理公司与王星利签订的《离退休员工聘用协议》约定范围之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玉英、王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玉英、王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资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