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小宝。
委托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万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宝,基本信息同上(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与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万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与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万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了第一期付款400万元的义务,由于此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才能实现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1003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万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