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3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
法定代表人:田小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与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933790元(含执行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湘1003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