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沈阳吉斯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一保字第00031号
申请人:沈阳吉斯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元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吉斯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吉斯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前保全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苑亚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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