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与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41057574-7)。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海诉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诉称:2005年,因被告的行为强迫原告提前退休离岗,当时原告只有52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八年,于2008年原告与被告在法律、法规维权下,被告才承认其强迫退休离岗的行为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调整原告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等待遇,但对于2006年至2007年这两年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等赔偿款,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提供正常劳动,导致造成原告经济重大损失,赔偿标准太低,与原告应得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差额巨大,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共计30余万元。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原告提前退休离岗违法;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6至2007年期间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二年的公积金差额共计30余万元赔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2008年1月至2月赔偿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金,并在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25%的赔偿费用。
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辩称:1、关于原告提前离休的问题,这并非个案,事业单位实施提前离休分流是相应国家机构改革政策,这属于事业单位内部调整政策。改革方案是经过民主职代会通过的,因此原告提前离休是自愿非强制。另外原告在提前离休期间工资100%领取,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三险一金待遇正常享受,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2、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被告是事业单位,原告系被告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双方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本案原告诉被告提前离休以及奖金待遇争议属于事业单位内部自助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3、原告离休时间是2005年末,此时间点是双方产生争议的起始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60日内申请仲裁,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时效,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系事业法人单位,原告原系该单位事业编职工。2001年12月31日,被告作出《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关于机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2002)1号文件),规定凡是工人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一律办理提前离岗休息手续,此规定将连续执行……。该规定于2002年1月16日经该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当日下发至各科室。2005年12月15日,原告按该规定离岗休息,后未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继续按月支付原告100%基本工资。2008年2月29日,被告作出《关于调整原提前离岗休息职工待遇的规定》(***(2008)5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起包括原告在内的原提前离岗休息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并每月享受[院平均奖金+一般职工业余设计平均奖金(不含年终兑现奖)]×50%的奖金。
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其赔偿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差额。”该委于2013年9月26日以原告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3)7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自2014年1月起,原告领取基本离退休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不字(2013)7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岗位证书、退休证、银行对账单、《关于调整原提前离岗休息职工待遇的规定》(***(2008)5号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机关事业退休审批表、《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关于机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会议记录、《关于实施内部机构改革方案决定》(***(2002)1号文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确认被告强制原告提前退休离岗违法。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公积金、赔偿金。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