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某某与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四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和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因被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测绘研究院)的行为强迫原告提前退休离岗,当时原告只有52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八年,于2008年原告与被告在法律、法规维权下,被告才承认其强迫退休离岗的行为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调整原告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等待遇,但对于2006年至2007年这两年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等赔偿款,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提供正常劳动,导致造成原告经济重大损失,赔偿标准太低,与原告应得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差额巨大,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共计30余万元。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原告提前退休离岗违法;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6至2007年期间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二年的公积金差额共计30余万元赔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2008年1月至2月赔偿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金,并在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25%的赔偿费用。
被告测绘研究院辩称:1、关于原告提前离休的问题,这并非个案,事业单位实施提前离岗分流是相应国家机构改革政策,这属于事业单位内部调整政策。改革方案是经过民主职代会通过的,因此原告提前离休是自愿非强制。另外原告在提前离休期间工资100%领取,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三险一金待遇正常享受,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2、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被告是事业单位,原告系被告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双方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本案原告诉被告提前离休以及奖金待遇争议属于事业单位内部自主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3、原告离休时间是2005年末,此时间点是双方产生争议的起始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60日内申请仲裁,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时效,应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测绘研究院系事业法人单位,原告原系该单位事业编职工。2001年12月31日,被告作出《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关于机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2002)1号文件),规定凡是工人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一律办理提前离岗休息手续,此规定将连续执行……。该规定于2002年1月16日经该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当日下发至各科室。2005年12月15日,原告按该规定离岗休息,后未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继续按月支付原告100%基本工资。2008年2月29日,被告作出《关于调整原提前离岗休息职工待遇的规定》(***(2008)5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起包括原告在内的原提前离岗休息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并每月享受[院平均奖金+一般职工业余设计平均奖金(不含年终兑现奖)]×50%的奖金。
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其赔偿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及住房公积金差额。”该委于2013年9月26日以原告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3)7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自2014年1月起,原告领取基本退休金。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确认被告强制原告提前退休离岗违法。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公积金、赔偿金。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原审法院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请求第一项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诉请第二项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畴,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应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测绘研究院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测绘研究院系事业法人单位,上诉人原系该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确认被上诉人强制其提前退休离岗违法的诉讼请求。《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2006年至2008年2月期间的奖金、业余设计奖、年终奖、公积金差额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仅限于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上诉人因提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奖金及住房公积金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