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与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军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发伟,院长。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31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上诉称,2010年5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在呼和浩特市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一审法院已查明山东省地质测绘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