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发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树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住所地,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明珠巷**iv>

法定代表人:孙永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天,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北路**v>

法定代表人:潘军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克什克腾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战乙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克什克腾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崔 勇

审判员 刘晓华

审判员 公韶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