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发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树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住所地,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明珠巷**iv>
法定代表人:孙永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天,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北路**v>
法定代表人:潘军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克什克腾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战乙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克什克腾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崔 勇
审判员 刘晓华
审判员 公韶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