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重庆怀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537号
原告: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47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67228M。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怀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天堑村居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78809686U。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重庆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怀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鸿雁
书 记 员  李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