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四川应得七曲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47号2-4.
法定代表人:补红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应得七曲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帝乡街。
法定代表人:廖应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四川应得七曲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应受偿的债权:(1)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945000元、退返质量保证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24117元;(2)案件受理费7980元;(3)执行费121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均已被冻结在先,我院未对该款予以强制扣划。
被执行人委托人李刚于2021年8月4日赴我院与申请人进行电话协商,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效益不好,无能力履行案款,但目前有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正在进行中,待案件执行到位后再支付本案涉及案款,申请人律师表示会尽快附我院与被执行人面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廖应德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并提交原(2019)川0725执恢164号案和解协议,该协议显示案外人廖应德、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该案涉及执行标的款提供担保,但该担保只在和解协议中注明,担保人并未向我院出局执行担保保证书,故本案无法依职权直接裁定追加,经我院向申请人释明其应立执行异议案件追加案外人或以和解协议内容为依据重新起诉担保人要求实现担保责任,后申请人表示待疫情结束后会及时附我院进行立案。
由于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陈永超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