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四川省欢乐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5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补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丽娟,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欢乐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
法定代表人:熊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欢乐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澜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房睿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