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01民初3509号
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谌天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新,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九家沟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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