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大地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大地勘探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4322号
原告丁立朋,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安阳大地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朋诉被告**、安阳大地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立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立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丁立朋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