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37278号
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奈伦城市亮点7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郝晓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青,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清洁能源(乌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3公里处乌海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
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清洁能源(乌海)电力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晓霞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