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

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与北控清洁能源(乌海)电力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37278号

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奈伦城市亮点7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郝晓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青,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控清洁能源(乌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3公里处乌海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

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控清洁能源(乌海)电力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质辰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晓霞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