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申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389052879。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华东勘查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凤林申请再审称,秦凤林将案涉陨石交给华东勘查院鉴定,该院应当在鉴定事项完成后向秦凤林返还原物。一、二审庭审中,华东勘查院均表示在鉴定过程中,已将案涉陨石做粉碎处理,在客观上无法返还原物,但***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陨石并未全部粉碎,二审法院支持华东勘查院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华东勘查院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方式、风险等事项负有提醒义务,但在诉讼过程中,该院并未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提醒义务,因此,负有更大的过错。而秦凤林自身由于缺乏经验,未就鉴定的内容、形式、要求、风险等与华东勘查院作出书面约定,此后果若完全由秦凤林单方承担,则显失公平。华东勘查院对陨石的灭失负有过错,应向秦凤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东勘查院提交书面意见称,***称送检的岩石是陨石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秦**所称的口头约定。如果***送检的是一块价值三十多万元的陨石,其在送检时连个收据都不要,且一放就是三四年,完全不合常理;该院实验中心是计量认证机构,具有法定计量认证资格,有资格对送样人送来的岩石进行镍含量认证,事实上也对送检的岩石进行了镍含量计量检测认证。该中心不是宝石鉴定机构或陨石鉴定机构,不可能接受陨石鉴定委托;根据岩石矿物分析的常规要求,对岩石进行破碎并均匀取样,是进行计量认证时取得准确计量数据的最基本要求,该院在进行计量认证时对于送检的岩石已进行破碎处理,秦凤林要求返还不具有可能性;***主张送检的岩石是陨石,并主张价值368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审查认为,***自称将一块黑陨石交给华东勘查院进行成份化验,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自称送检的检材是黑陨石,没有证据证明。因其送检的检材是何物无法认定,故原判对***请求返还黑陨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本案实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秦凤林送检的检材系其所称的黑陨石,***自称该石是在北京陨石交易会上购买,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检材的价值,其要求华东勘查院赔偿368000元亦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凤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