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合民二终字第0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凤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254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0528-7。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华东勘查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合***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将自认的一块”黑陨石”交给华东勘查院要求化验陨石成份,并预付了鉴定费用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华东勘查院工作人员登记一张送样单,上面注明的送样人为***,并留有手机号码。2015年4月1日,华东勘查院将检验分析报告交付给***,该分析报告上注明的送样人为秦凤林,样品名称为岩石,分析内容为镍成份0.016。但华东勘查院未交还委托检验的样品。秦**认为分析报告内容与当初委托检验的内容不符,并要求返还样品。华东勘查院认为用于鉴定的样品需破碎后才能化验成份,原物已被破碎,不能返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认为2015年4月12日,华东勘查院交还秦凤林一块含有粉末状样片的镜片及一份合肥工业大学鉴定记录分析报告,镜片与分析报告均系华东勘查院造假。华东勘查院对镜片与合肥工业大学鉴定记录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
2015年6月17日,秦凤林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返还重量为850克的***一块或赔偿368000元;2、交付原始检验报告。
原审法院认为:华东勘查院接受委托对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出具的分析报告注明的送样人为秦**,则应认定秦凤林与华东勘查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于2012年5月委托华东勘查院进行样品检验,但其在2015年4月才收到分析报告,双方此时发生争议,***为此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秦凤林在委托检验之初未与华东勘查院办理样品确认等手续,亦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对委托检验样品的种类产生争议,且在原物已灭失的情况下,***仅凭自己单方所拍照片来证明自己委托华东勘查院检验的样品系重量为850克的陨石,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秦凤林要求华东勘查院返还重量为850元的陨石或赔偿损失36800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又因华东勘查院已于2015年4月1日将分析报告交付给秦凤林,***虽对分析报告的内容持有异议,但对收到华东勘查院交付分析报告的事实不持异议,在秦凤林无证据推翻该分析报告非为原始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其要求华东勘查院交付原始检验报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对***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0元,减半收取为3510元,由秦凤林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秦凤林系涉案陨石的所有权人,华东勘查院应当在鉴定事项完成后向秦凤林返还原物。2、华东勘查院将秦凤林送检陨石进行粉碎处理,有违鉴定的宗旨和目的。3、华东勘查院对涉案陨石的灭失负有过错,应向秦凤林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东勘查院向秦凤林返还原物。
华东勘查院辩称:1、华东勘查院具有计量认证的资质,***委托华东勘查院对样品进行矿物含量分析也就是镍含量的计量认证,而不是陨石鉴定或宝石鉴定。2、按照要求,需要对送检样品破碎后均匀取样才能作出准确的计量认证,***送检的样品已经破碎,不存在返还。3、***送检的样品不是陨石,也未告知华东勘查院是所谓的陨石,秦凤林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江淮晨报2015年8月13日A10版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该报道中,***副院长明确陈述对案涉陨石进行了研磨取样,取样后剩下的主体后来被清理了,华东勘查院在没有告知秦**的情况下作出的擅自处理行为损害了秦凤林的利益;2、***的通话录音和***的短信内容,证明:送样人为秦**本人,而非***;***已默认其对媒体的相关陈述系事实,只是因单位及律师压力不便出庭陈述真相。华东勘查院质证认为:对证据1,上述报纸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形式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内容也不真实;对证据2,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调查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对两份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的陈述内容有异议。华东勘查院对两份笔录均没有异议。
对*凤林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了江淮晨报的原件予以核实,华东勘查院对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未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认可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15时35分和16时21分的短信内容系其发送给***,本院对该两条短信内容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讼争的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秦凤林要求华东勘查院返还一块重量为850克的黑陨石或根据陨石的市场价格赔偿368000元。***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其向华东勘查院交付了一块重850克的黑陨石进行化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该规定,***应对其主张的向华东勘查院交付了一块重850克的黑陨石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秦**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成立。因此,***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对秦凤林关于其向华东勘查院交付的系一块重850克的黑陨石进行化验的主张不予采信,***基于该主张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0元,由秦凤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海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