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再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南姚寨路东天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卫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守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现伟,该院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明义,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
法定代表人:王令全,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以下简称“地矿三院”)因与被申请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煤业”)及一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地矿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民申31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地矿三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守忠、孙现伟,被申请人金利煤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明义到庭参加诉讼。地矿二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矿三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没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关于本案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对地矿三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未进行审查,直接认定该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超出委托事项,出具损失评估结果,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金利煤业所称煤矿受损的部位是“总回风巷”,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总回风巷修复费用为42万元,而案涉评估的损失为97万元,两者明显相互矛盾,原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甄别并依法判定,直接认定司法评估报告,参考该损失评估报告判决地矿三院赔偿金利煤业97万元损失,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期间,地矿三院提交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授予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等五家单位河南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通知》,该新证据的原件保存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地矿三院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导致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问题没有依法判定,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4.案涉钻探项目系地矿二院的项目,地矿二院与地矿三院签订合同,委托地矿三院施工,假设侵权事实成立,首先应由地矿二院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直接认定地矿三院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金利煤业的诉讼请求。
金利煤业辩称,1.一审鉴定机构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各方均签字确认同意,选取鉴定机构的程序合法。2.一审法院参考鉴定结论确定损失数额合理,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地矿三院的再审申请。
地矿二院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金利煤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地矿三院、地矿二院承担金利煤业受损井巷工程恢复投资费用973200元;2.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由地矿三院和地矿二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日,地矿二院作为甲方、地矿三院作为乙方,双方就河南省新密煤田深部(岳村)铝(粘)土矿预查签订了一份《机械岩心钻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岩心钻探钻孔数量为7个,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安排的孔位顺序施工;钻机安装结束后,乙方主动和甲方联系,共同做好开孔前的验收工作,并填写《钻孔开孔检查验收单》,甲方下达《开孔通知书》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本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并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一些条款。
2015年11月2日,金利煤业工作人员发现井下流水,经现场查看,情况为:1.总回风上段巷道被冲;2.副井东大巷下至主井11010上付巷、煤巷部分巷道底煤被冲,支架严重变形;3.11010上付巷下部回风上山部分因水冲造成巷道底鼓,变形严重,且变形下部部分巷道被水淹,无法进入。金利煤业方人员张朝彬、王明欣和地矿二院人员俎新许共同在平地打钻井下流水现场勘查情况上签了名字。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金利煤业申请,依法委托了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就金利煤业的矿井巷道受损与地矿三院的钻探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受损鉴定及恢复投资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井下涌水造成巷道受损与地矿三院的钻探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该矿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97.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金利煤业的矿井巷道受损与地矿三院的钻探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如何确定?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针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一、金利煤业的矿井巷道受损与地矿三院的钻探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根据法院委托,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受损鉴定及恢复投资评估报告书,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因果关系的鉴定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根据金利煤业提交的证据“平地打钻井下流水现场勘查情况”和地矿二院提交的证据“提供补充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及地矿三院提交的“ZK4757钻孔施工说明一份(2015年11月6日)”可以看出,该事故钻孔编号为ZK4757,地矿三院、地矿二院均认可该涉事钻孔因打钻注水而流入金利煤业井下巷道的事实,地矿二院称是地矿三院的责任,地矿三院称是地矿二院的责任。二、关于受损巷道维修费用,1.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没有委托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就该项进行评估,但是对该评估报告,一审法院可以作为参考。2.金利煤业为了煤矿的复工验收以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对受损巷道进行了修复,修复费用为1112660元。3.在本次审理中,金利煤业向法院申请对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同时考虑到为了避免增加费用,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同意了金利煤业的撤回鉴定申请。综合本案,对金利煤业要求地矿三院、地矿二院承担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97.3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本案中,地矿三院作为施工方,根据与地矿二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在地矿二院下达《开孔通知书》后方可施工。地矿三院称该涉事钻孔的孔位是由地矿二院相关人员指定,并由地矿二院相关人员签发开孔通知及设计通知后开的钻,因地矿二院对此不予认可,地矿三院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且施工合同中约定地矿三院对本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因此,对地矿三院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地矿三院作为施工方,是造成金利煤业巷道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应赔偿金利煤业因此所受的损失。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赔偿**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因巷道受损维修费用973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32元,鉴定费60000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负担。(原一审诉称事实)。
地矿三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驳回金利煤业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利煤业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问题。本案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关于金利煤业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如何确定问题。本案中金利煤业为了煤矿的复工验收以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对受损巷道进行了修复,修复费用为1112660元,因地矿三院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参考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的鉴定结论,据此确定金利煤业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为97.32万元较为合理。三、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问题。本案中地矿三院作为施工方,根据与地矿二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在地矿二院下达《开孔通知书》后方可施工。地矿三院辩称涉事钻孔的孔位是由地矿二院相关人员指定,并由地矿二院相关人员签发开孔通知及设计通知后才开钻,因地矿二院对此不予认可,地矿三院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施工合同中约定地矿三院对本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故一审法院判令地矿三院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地矿三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2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负担。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2017年5月20日出具的《**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受损鉴定及恢复投资评估报告书》能否作为认定地矿三院赔偿损失的依据问题。经查,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作为案涉鉴定机构系经金利煤业申请,由一审法院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依法选取并委托,对因果关系的鉴定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该鉴定报告对受损井巷工程恢复投资所做的评估意见。虽然一审法院没有委托许昌钧州煤炭咨询设计研究院对案涉井巷工程恢复投资进行鉴定,但是案涉巷道受损的结果客观存在,金利煤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018年5月对受损巷道进行修复的事实亦客观存在。金利煤业一审中提交了《维修承包协议》、材料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拟证明修复费用为1112660元,地矿三院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金利煤业所提证据。一审法院为避免增加重新鉴定的费用,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参考该鉴定结论认定受损井巷工程恢复费用为97.3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地矿三院是案涉钻探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本案打钻孔位不在《机械岩心钻探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地矿三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钻孔的孔位系受地矿二院指定,故原判认定地矿三院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地矿三院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9)豫01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