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6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院纪委书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与被上诉人**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2元、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时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