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与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22民初2037号
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住所地衡阳市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向**,系该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赤石乡塘背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与被告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以与被告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负担。
审判长*永鑫
人民陪审员杨林林
人民陪审员*种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