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18号
原告: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3幢,组织机构代码证203291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474908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肖敏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