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9763104X6。
法定代表人:张文权。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7195W。
法定代表人:李文社。
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55234元、案件受理费18421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86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