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1财保21号
申请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9763104X6。
法定代表人:张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口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7195W。
法定代表人:李文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户名:矿山环境恢复基金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18)存款380万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户名:矿山环境恢复基金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18)存款380万元或等值财产。
查封被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