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保81号
申请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63104-x。
法定代表人曹焕举。
被申请人: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08080568-4。
法定代表人平孝隆。
申请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3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财产予以查控、冻结,是执行的必要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32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韵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