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

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与张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722民初2885号
原告: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住所地:廊坊市廊万路4号。
负责人:***,院长。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哈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与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勘查院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勘查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项目款2483193.5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原告中标被告单位的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项目,双方签署了河北省***地热调查(续作)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019年5月,原告已完成该项目全部工作,但为了使项目取得更好的成果,经双方综合研究采取对浅部取水段进行射孔的方法增加出水量,改项目完成后,继续对验证孔射孔段进行洗井,现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项目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国土局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完工期限适当延长,延长后原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量及相关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涉及违约责任问题,是否应当给付及给付数额请法院依法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为:兴隆村至李元村一带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台路沟乡前营滩村一带地热资源调查。工作期限为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中标价为4406466.8元。合同约定费用支付方式为开工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地热钻探验证孔施工完成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0%,野外工作完成、成果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结算、审计完成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项目总费用的30%本项目总费用的10%作为质保金,如果无工程质量问题,自本项目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支付,2018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外业钻探施工工期截止时间调整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0日完成报告编写并提供送审稿;2、该项目经原、被告及监理机构三方结算总费用为4227926.2元,被告已支付1321940.04元,扣除总费用10%的质保金,仍有2483193.54元未给付;3、2019年11月26日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合同书、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项目补充协议、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设计书、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续作)工作量认证表、成果报告、会议纪要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对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为由拒绝给付,但被告在原告未完工时没有提出与其解除合同,在原告完工后与原告进行结算,可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工作期限,且原告现已全部完成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扣除质保金后剩余全部工程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工程款248319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3.0元,减半收取计6,666.5元,由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