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

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与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118号
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668号院。
法定代表人:申忠强,任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与被告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