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6民初1881号
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66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F51072935Y。
法定代表人:申忠强,大队长。
被告:龙口市金泰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七甲镇庙曲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龙口市锦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蔺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与被告龙口市金泰黄金有限公司、龙口市锦河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3.465元,由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会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