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5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辰,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界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辛庄镇西陈家。
法定代表人:刘星荣,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界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5元,减半收取1322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伟亮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