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1869号
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森,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召。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计2181元,由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志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俊飞